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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承担。?5.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其他行政审批项目。?(二)下放的职责。?1.将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下放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下放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下放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将餐饮服务许可职责下放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整合的职责。?1.将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全部职责,划入新组建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将省卫生厅承担的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整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管理、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四)增加的职责。?1.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2.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3.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4.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5.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五)加强的职责。?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市、县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店铺,经营面积小,从业人员少,以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形式或者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划定区域摆摊设点即时制售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管理、规范引导、方便群众、社会共治的原则。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族事务、教育、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依法生产经营。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提出监督管理和便民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备案证管理,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制。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备案证、备案卡有效期二年。办理许可、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名称、负责人、生产经营或者居住地址、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和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发证(卡)部门办理延续手续。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变更或者延续,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食品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变更或者延续,应当当场办结。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购进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洗涤剂、消毒剂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购进和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其中小摊点的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本批次产品销售或者使用后三十日;
(五)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六)及时清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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