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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二)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农、林、牧、渔类企业;2.经济鉴证类企业; 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 4.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6.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已设立企业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2.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3.持有驰(著)名商标;4.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5.省政府批准设立;6.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7.省政府另有规定。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冠省名:(一)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 (二)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冠名省级名称注册公司需要多少注册资金
1、以辽宁省为例,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冠省名:
(1)从事第一产业、生产制造、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经济鉴证中介服务、物流配送,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冠省名;
(2)从事前款所列以外行业的,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可以冠省名;
(3)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可以冠省名集团名称;
(4)企业名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冠省名。
2、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由原来的省级工商部门调整为省、市、县(区)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均可核准。企业名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
(一)以“辽宁”、“辽宁省”作为行政区划,或者名称中使用“辽宁”、“辽宁省”字样的;
(二)省级行政区划与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
(三)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使用“辽宁”、“辽宁省”字样的。
扩展资料:
申请冠省名的企业,无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可以直接通过辽宁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申请人申请的冠省名企业名称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凤凰网-辽宁放宽企业冠省名申请条件
各地标准不同,请详询当地工商局。
陕西省工商局的注册资本最低是300万。
《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限制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十一条 注册资本与发起人的出资限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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