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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快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步伐,同时大力宣传安全用血、合理用血、倡导成分献血模式,规范无偿献血志愿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宗旨
上海市血液中心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工作是以奉献社会、服务社会为己任,鼓励人们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同时提高自我,完善自我,展示社会文明形象。
总队的特征是志愿者自愿奉献个人的时间和能力,在不为任何报酬的情况下,为宣传无偿献血提供无偿的志愿服务,其行为表现为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和组织性。
总队的工作者是由积极参加无偿献血的骨干和为社会志愿服务的人士组成,是按照一定程序,在总队中进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二、总队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实习志愿者
1、年满18周岁,且常住上海,无地区及国籍限制;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于无偿献血事业,在无身体条件限制情况下能积极参加各项无偿献血的活动,志愿从事无偿献血宣传服务工作;
3、接受加入总队所必须完成的志愿者登记手续,及初级培训。
(二)正式志愿者
1、符合实习志愿者条件;
2、参加初级培训后,半年为一个考察期,在一个考察期内服务时间超过12小时,且服务表现良好(由志愿服务组组长考评)。并有两次及以上献血经历(特殊情况提交总队工作协调小组会议讨论);
3、按时参加志愿者中级培训。
(三)星级志愿者
依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中第八条实行——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1、“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2、“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3、“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4、“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5、“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6、“终生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三、总队志愿者申请成为上海市志愿者协会注册志愿者(申请上海市志愿者卡)的条件:
1、总队中的正式志愿者;
2、自愿申报注册;
3、总志愿服务时间满30小时以上;
4、具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
符合要求的志愿者可向总队提出办理上海市志愿者卡申请,成为上海市志愿者协会注册志愿者,享有相应的权利及义务。
四、登记程序
1、申请人可通过上海市血液中心网站或直接在总队以及献血点上报名,核实后填写统一格式的登记表。
2、总队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安排统一的培训。
五、培训
培训中要注重志愿宣传服务理念、献血相关知识和人际沟通等方面的传授,努力提高志愿工作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培训时间:每月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小型培训);
培训内容:志愿者队伍概况、血液基础生理知识和常识讲解;各志愿服务组组长介绍各组基本情况、传授招募技巧、讲解服务规范;参观志愿者之家及采供血流程。
接受过总队培训的“实习志愿者”可参加相关志愿服务,未通过培训的志愿者均不得擅自参加志愿服务。
六、权力和义务
●“实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自愿加入及退出自由;
2、参加上海市血液中心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总队负责提供的相关培训;
3、参加总队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4、就志愿宣传服务工作向总队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5、达到正式志愿者要求后可申请成为正式志愿者。
义务:1、参加初级培训,获得实习服务证;
2、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必须自觉维护总队的社会形象和志愿者的自身形象;
4、履行无偿献血志愿宣传服务的义务,服从总队的协调和安排。
●“正式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自愿加入及退出自由;
2、参加上海市血液中心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总队负责提供的相关培训;
3、参加总队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4、就志愿宣传服务工作向总队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5、累计志愿服务时间达相关标准后,可向总队提出晋级加星的要求,经总队审核通过,予以晋级;
6、可调阅本人志愿服务时间的纸质档案。
义务:1、参加中级培训,获得正式服务证。
2、履行无偿献血志愿宣传服务的义务,每年完成至少24小时服务时间的宣传,服从总队的协调和安排;
3、共同参加志愿服务时,做好“实习志愿者”的带教工作;
4、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并可举报其他志愿者有违志愿者精神和要求的行为;
5、必须自觉维护总队的社会形象和志愿者的自身形象。
七、志愿服务及记录签名
总队应根据志愿者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与内容多样的志愿宣传服务活动,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内容,使志愿者可参加各个项目的志愿宣传服务工作。各志愿服务组(或分队)负责安排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要出示并统一佩带志愿者服务证(“实习志愿者”需统一佩戴实习服务证)。
“志愿工作情况登记表”(简称“签到表”)用于证明志愿者在血液中心流动献血车、爱心献血屋志愿宣传服务的时间及服务表现。志愿者参加志愿宣传服务后,由献血屋(车)工作人员、活动负责人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在签到表上进行相应的记录并签名。
“正式志愿者”除了在签到表上记录外,也可在本人的志愿者服务手册上做好服务记录,并由献血屋(车)工作人员、活动负责人签名,以便作为年终考评和晋级的凭证。
建议:志愿者在车单上填写姓名时,务必做到签名清晰可辨。实习志愿者需填写临时服务证上的登记号,正式志愿者需填写正式服务证上的编号。
八、激励和表彰
总队应依据已确认的志愿服务时间及有关规定对志愿者服务按相应星级标准划分,每年年底进行激励和表彰,用以鼓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的个人志愿者。
九、志愿者档案管理
志愿者档案包括志愿者编号、基本情况、培训记录、服务记录、荣誉记录等。总队文秘部、服务部负责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退出制度
本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志愿者可选择自行退出。对于违反《上海市血液中心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总队服务规范及行为规范》的志愿者,参照《上海市血液中心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总队志愿者退队细则》的规定进行劝退。
十一、其它
本办法(草案)经总队工作协调小组审议后试行,经志愿者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实行。若有未尽事宜,其修改、变更、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血液中心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总队所有。 为有效做好各项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积极发挥志愿者在无偿献血服务和招募中的作用,树立端正良好的志愿者形象,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与长远的发展,特制定此规范。
第一章 服务内容及注意事项
第一条 引导来访者及献血者,维护采血点的现场秩序。
第二条 如有需要,为献血者倒上茶水。
第三条 经献血者本人同意后,协助献血者填写《献血者健康征询表》,并注意保护献血者的隐私,不将其对外泄露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四条 对献血者的疑问若不能准确回答的,应主动请血液中心工作人员作答。
第五条 引导献血者将所填的《献血者健康征询表》及本人身份证交予体检医生处。
第六条 医生在对献血者进行体检或问询时,志愿者应主动回避。
第七条 待血检及各项指标检测合格后,引导献血者进入采血区域(成分献血者应先引导其洗净采血手臂后进入采血区域)。
第八条 若献血对象对献血有紧张或恐惧心理,志愿者应表示适当关心并与其进行沟通以尽量舒缓其紧张情绪。
第九条 献血者在成分献血过程中,志愿者应让其挑选喜爱的DVD片观看,并询问其是否感到饥饿与口渴,并适时向其提供适量的食物与饮用水。
第十条 在献血者完成献血后,应引导献血者进入休息区休息,可与其交流对于无偿献血的认识与理解,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
第十一条 当献血者完成献血且无需按压针眼处时,引导献血者领取献血证及纪念品。
第十二条 欢送献血者时,要用感谢性语言对其予以礼节性送行,并鼓励其符合条件时再次参加献血。
第十三条 为保证血液安全,志愿者不能随意进入医务人员工作区域,不要参与与宣传、招募、服务无关的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志愿者在宣传服务结束后撰写服务心得进行交流。
第二章 服务规范
志愿者必须在接受无偿献血知识的初级培训并掌握一定的相关基础知识后方能(佩戴志愿者证、穿上志愿者马甲)参加志愿者服务工作。 在志愿服务时,志愿者应佩戴好本人的志愿者证(“实习志愿者”需统一佩戴实习志愿者证),身着总队统一服装,并注意维护整体的形象,做到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以礼待人、举止大方;热情诚恳、耐心细致;文明用语、注意措辞。同时,在志愿服务期间,杜绝抽烟。 志愿者在宣传服务时,不要互相玩笑、打闹、喧哗。 若遇到有人在采血点劝说献血者定向献血,应及时告知血液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劝阻,不得擅自上前阻止。 认真听取献血者和宣传对象对于宣传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总队反馈。 志愿者与献血者以及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时,应把握好尺度,不宜过于热情或生硬。 志愿者在宣传服务时,应做到微笑待人、耐心作答。如遇到有不解和抵触情绪的宣传服务对象,应尊重其意愿,切勿采取激烈对抗方式,凡事要顾及到志愿者的整体形象,做到真诚待人、不卑不亢。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一条 服从组长的统一安排,并遵守总队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工作由组长以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 志愿服务工作应当在自身的业余时间展开,不鼓励志愿者在影响到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参加志愿宣传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志愿者在自我管理的同时要学会自律,注重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提升,积极开展自我批评与改进,耐心吸取其他志愿者的经验。
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不鼓励志愿者之间金钱的借入与借出。
第五条 做到语言规范,谈吐文雅,衣冠整洁,举止端庄。
第六条 以真诚的笑容主动热情地为献血者服务,主动了解献血者的需
第七条 服务中要耐心周到,问多不烦,事多不烦,虚心听取献血者的意见,耐心解答献血者的问题。
第八条 礼貌接待献血者,不与献血者发生争执。
第九条 热爱无偿献血事业,乐于奉献。积极参加总队组织的活动,尊重总队的决议,不做有损总队形象的事,总队成员之间应相互尊重、团结合作。
说明:本服务规范(草案)经总队工作协调小组审议后试行,经志愿者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实行。若有未尽事宜,其修改、变更、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血液中心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总队所有。
最好的方法莫过于请专业人士举办一个无偿献血讲座。如果不方便的话:首先,可以向当地血液中心(或血站)索取些宣传材料发放给员工或张贴于宣传栏;另外在2至3天前发出通知,因为献血前要做一些准备,比如不熬夜、清淡饮食、不饮酒尤其是烈性酒,还要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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