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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 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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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目标任务,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掌握全区食品质量状况,根据《关于印发市2020年第一批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区2020年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计划》。
一、工作任务
2020年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包括市级下达由县区承担的省市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区级食品抽检任务,以及各类专项抽检任务。具体安排如下:
(一)上级抽检指标。按照全市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量每千人达到4.1批次,结合2019年度抽检量考核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食品抽检量达到4.2/批次(加分项)为原则,合理安排抽检任务。
(二)抽检任务分配。抽检任务原则上不少于2019年抽检量,结合市局抽检工作任务分配意见,全年各类抽检安排任务量不低于1070批次(年度抽检任务量985批次,不足部分由专项抽检补充),并根据省、市局抽检计划安排对品种、项目进行动态调整,抽检区域涵盖全区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场所,具体分配如下:
1.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共435批次(详见附件1)。
1)食品流通环节(以城乡结合部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小食杂店为重点)共155批次;
2)食品消费环节(以本地餐饮食品、中小餐饮单位、小摊贩为重点)共200批次;
3)食品生产环节(以食品小作坊、本地生产企业为重点)80批次。
2.省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共550批次(详见附件1)
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数占比不得低于全年抽检任务总量50%,按照省级指定的必捡品种和必捡项目开展抽样检测,同时自检项目不少于2个(详见附件3、4),抽检品种以本地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涵盖农贸市场、便利店、小食杂店等场所。
3.区局专项抽检任务
突发性、节令性、季节性等食品安全专项抽检,由区局相关业务科室另行制定和组织。
二、2020年区本级食品抽检工作安排
(一)确定承检机构。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或区级各类抽检任务时,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各承检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规范及要求》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专业抽样队伍进行采样,注重样品的科学性、代表性,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抽检时间和频次。原则上均衡分配全年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适当加大生产品种较多的大型生产企业抽检频次。全区食品安全抽样采样工作原则上于11月15日前完成,12月10日前完成检验工作。
(三)抽样对象。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风险程度高、合格率较低以及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适当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各类食品经营主体的抽检力度。突出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流通环节采样涵盖农贸市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食品消费环节采样重点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小餐饮等餐饮服务单位。100%覆盖食品小作坊,尽可能覆盖所有在产生产企业,最大限度涵盖不同业态。
(四)抽样检验。各承检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规范及要求》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专业抽样队伍,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进行采样,注重样品的科学性、代表性,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五)数据报送。各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及时将抽样及检验信息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区局食药科。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定期对抽检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提交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分析报告。
(六)核查处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不合格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及时报告。
(七)信息公布。监督抽检信息应及时通过区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布内容应符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
三、工作分工
(一)食药科负责抽检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计划制定;负责收集、汇总与抽检相关信息数据和信息公布。
(二)稽查大队负责落实区本级食品生产环节和食品消费环节(中型及以上社会餐饮和食堂)抽检和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及处置信息填报工作。
(三)各市场监管所负责落实食品消费环节(小型及以下餐饮)和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抽检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及处置信息填报工作。
(四)受委托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负责做好食品抽样、检测及检测结果平台数据上传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分工协调。各派出机构、局机关相关科室和稽查大队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分工、抽样程序及信息上报时间节点,确保采样及后续处理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各单位应以问题为导向,提高问题发现率、处置率和上报率,切实发挥抽检的监管实效。
(二)规范工作程序。各派出机构、稽查大队以及承检机构要结合抽检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要严格落实抽样送样、检验、不合格报告传递、异议复检、核查处置(填报)、信息公布等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抽检数据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保障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三)严格进度管理。各单位要稳步推进安排月度、季度、年度抽检工作进度,统筹落实好各项任务。2019年11月15日前完成全年抽样采样计划,2019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年抽检结果信息汇总并及时上报市局。
(四)强化督导考评。省局已把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纳入年度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全过程进行考核。并建立通报机制,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部门,以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严肃工作纪律。参与抽检的各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六)强化问题导向。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任务部署、专项整治、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情况等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需要,安排好各类食品安全专项抽检及本抽检计划动态调整事宜,确保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得到有效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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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修正)
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是当今社会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了。近日一直以?生鲜经营?为特色的永辉超市又被人们所关注了。上海卫生监督局例行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查,发现永辉超市销售的花蛤含有的氯霉素,在2019年的《农食品卫生条例》中,已经把氯霉素列入食品动物中严禁添加使用的药品,其食用过量会对人体产生不可逆的伤害。永辉超市因此被没收花蛤营业所得,并处罚金。
这些年来,永辉超市发展迅速,开遍了全国各地,但它收到的处罚也是很多的。在今年的2月份,重庆的多家永辉超市被查,多种产品抽样不合格。荣昌区店的干山药片食品添加剂超标,江津区的牛蛙致病兽药残留超标,九龙坡区的韭菜重金属超标,甚至还检查出部分超市销售过期产品,扁桃仁等干果类散货有部分变质发霉。在这个阖家团圆的新年里,必须要严把食品质量关,于是责令多家店面不合格产品下架整改,确保老百姓菜篮子的健康。
在2020年的11月份,有顾客在广州的某永辉超市拍到,有工作人员直接穿着鞋子在冷冻的鱼虾上面行走整货,丝毫没有顾及这是顾客要买来吃的食物!这件事迅速发酵,引起了当地食品局的重视,经调查确有其事,随后超市被处罚,该名员工也被解雇。
这些年来永辉超市可谓是处在风口浪尖上,仅去年下半季度就被抽检近二十次不合格,总公司发布的致歉信也有三封,甚至被人民日报点名批评。希望永辉能够好好反省,加大食品检查力度,别辜负了老百姓对你的信任。如果还不重视食品安全,企业走向没落是早晚的事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五)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明确专门人员,具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引导等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和培育健康、科学的食品安全文化,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用农产品的销售除外。第十一条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对食品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的质量控制和追踪,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供货者索取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和查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查验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采购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按照批次查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配送食品台账;采用电子化管理的,应当保证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经营场所查询食品台账。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公示。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专用贮存设施,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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