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液化气的规定

网上科普有关“国家关于液化气的规定”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国家关于液化气的规定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国家对...

网上科普有关“国家关于液化气的规定”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国家关于液化气的规定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国家对液化石油气(通常简称为液化气)的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和标准,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能源的有效利用。这些规定可能包含以下方面:

1.**安全标准**:国家会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标准,规定液化气的储存罐、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规定目的在于防止泄漏、火灾和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2.**质量控制**:液化气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成分和质量的标准,以确保能源的有效利用和消费者的安全。

3.**运输规定**:运输液化气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需符合特定的安全规范,驾驶员和操作人员也需要经过特定的培训和持有相应的证件。

4.**储存要求**:液化气的储存地点需符合特定的环境和安全要求,如足够的通风、远离火源、有防泄漏措施等。

5.**销售和配送**:液化气的销售和配送作业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6.**使用规范**:在液化气的使用方面,比如家庭用气、工业用气,也有相应的安装和使用规范,以确保使用安全。

7.**紧急应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需制定并熟悉液化气泄漏和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由于涉及的安全问题非常重要,国家会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等多种形式来制定和实施这些规定。例如,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爆炸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行业标准。

请注意,由于各地的法规和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规定需要参考当地法律和行业标准。在涉及液化气的相关活动时,务必要咨询专业人士,确保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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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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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

·国务院工作规则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土地调查条例

·江苏省港口条例

·护士条例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土地登记办法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提存公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洗染业管理办法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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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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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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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岗位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 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第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七条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五)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六)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熟悉资信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且通过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三)无《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四)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满;

(五)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六)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境外人士担任前款规定职务的,还应当在中国境内或者香港、澳门等地区工作不少于3年。

第九条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从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七)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八)业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发展和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备案、公告。

第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一)证券评级机构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二)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

(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四)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五)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四)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合理划分内部机构职能,建立健全防火墙制度,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业务部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证券评级机构的人员考核和薪酬制度,不得影响评级从业人员依据独立、客观、公正、一致性的原则开展业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证券评级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3年以上。

项目组对评级对象进行考察、分析,形成初评报告,并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委员会是确定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最高机构。

评级委员会对项目组提交的初评报告进行审查,作出决议,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复评制度。证券评级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在确定信用等级后,应当将信用等级告知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评1次。

证券评级机构受理复评申请的,应当召开评级委员会会议重新进行审查,作出决议,确定最终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结果公布制度。

评级结果应当包括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和评级报告。评级报告应当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做出明确解释,并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跟踪评级制度。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对评级对象出具的首次评级报告中,明确规定跟踪评级事项。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级对象的政策环境、行业风险、经营策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重大变化,及时分析该变化对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影响,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第二十条 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对其委托的证券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有异议,另行委托其他证券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的,原受托证券评级机构与现受托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同时公布评级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采用有效的统计方法,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并将统计结果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本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业务信息保密制度。对于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业务档案应当包括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的委托书、出具评级报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工作底稿、初评报告、评级报告、评级委员会表决意见及会议记录、跟踪评级资料、跟踪评级报告等。

业务档案应当保存到评级合同期满后5年,或者评级对象存续期满后5年。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培训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

第二十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第二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机构名称、住所;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内部控制机制与管理制度、业务制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证券评级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不得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证券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从事损害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对象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机构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重大诉讼事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统计情况等内容。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包含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内容的季度报告。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机构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时,证券评级机构应当立即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评级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从业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检查,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对责任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证券评级机构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不受理由其出具的评级报告。

第三十三条 证券评级机构不再符合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条件的,应当立即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证券评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更换。逾期未更换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评级机构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第三十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证券评级机构的自律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违反自律准则和执业规范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资料库和诚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擅自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备任职条件、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利用证券评级业务进行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回避制度或者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二)违反信息保密制度;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跟踪评级;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未对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报送、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承诺给予高等级信用级别,贬低、诋毁其他证券评级机构、评级从业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与业务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规范,拒不改正;

(九)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期货相关资信评级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分公司岗位职责(精选6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岗位职责,制定岗位职责可以有效规范操作行为。大家知道岗位职责的格式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分公司岗位职责(精选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分公司岗位职责1

 岗位职责:

 1、制定客户开发计划,开发客户资源,拓展市场份额。

 2、开展期货市场调查,掌握市场动态,了解客户需求。

 3、开发、服务与期货各品种保值有关的产业客户。

 4、定期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了解客户对服务的评价,做好客户反馈信息的收集和记录工作,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

 5、参与公司营销活动的策划与市场推广等工作,宣传公司品牌形象。

 任职资格:

 1、大专及以上学历,金融、贸易、营销、经济相关专业。

 2、有1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且对金融投资有浓厚的兴趣。

 3、有较强的沟通、组织能力,富有责任心和团队精神。

 4、有期货从业资格证者优先考虑。

 5、有较好的大客户资源与人脉关系、金融营销团队管理或有期货、银行、证券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分公司岗位职责2

 职责描述:

 1、负责产品日常投资、运行等行为进行风险监控和提示,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行为及时报告,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纠正。

 2、识别业务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风险隐患,不定期对存量业务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梳理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向领导汇报。

 3、配合外部和内部审计等组织的压力测试、不定期全面风险排查和专项风险排查等工作。

 4、全程参与公司产品的运作,负责产品合同(风控部分)的审核、风控阀值的设置、证券出入池的复核、公平交易及异常交易分析与监控等工作。

 5、负责风险控制相关制度及流程的梳理、修订和更新,并适时提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修改建议。

 6、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业绩评价和绩效归因,提出优化建议。

 7、配合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推进系统建设。

 8、维护与监管机构、同业公会及行业内其他机构的良性沟通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并传递监管信息与行业动态,协助管理层培育和推广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

 9、其他领导交办的工作。

 任职要求:

 1、国内外重点院校经济类、金融类、数理类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2、金融数学专业优先培训经历:

 3、证券从业资格。

 4、2年或2年以上银行、基金公司、券商资管风控岗工作经验。技能技巧:具备较难的数据分析能力,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

 5、具有CFA/CPA等专业证书优先。

 分公司岗位职责3

 岗位职责:

 1、为续期服务专员制定日常工作计划,细化管理工具,定期地检视执行情况,提出需要改进的地方。

 2、负责续期服务专员的招募和培训、服务区域的分配,日常活动的督导和绩效的考核,保证部门所直接负责续期目标的达成。

 3、对表现欠佳的服务人员进行辅导,并提供所需要的培训,提高团队成员续期追踪及业务的处理能力。

 4、与分公司渠道保持密切的联系,追踪提醒续期目标的达成,保证分公司整体续收目标的达成。

 5、根据分公司续期完成状况和目标,协助部门主管策划分公司续期推动方案,并负责推广和实施。负责兑现分公司激励方案。

 6、完成主管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任职要求:

 1、本科或以上学历,保险、经济、金融、管理等相关专业。

 2、3年以上寿险公司的客服、续收、督导、培训等岗位工作经验。

 3、熟悉寿险营运业务流程和规则,对业务的销售过程和续期业务运作了解。

 分公司岗位职责4

 岗位职责:

 1、负责分公司及营业部各信息系统的日常正常运转,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及时发现技术隐患,解决系统出现的技术故障,同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信息技术总部和营业部。

 2、负责对信息系统进行优化。

 3、根据分公司及营业部的技术需求,负责分公司及营业部信息系统新建、搬迁和改造的各项工程。

 4、根据分公司及营业部的技术需求,及时解决分公司及营业部运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及故障,通过技术手段提高业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5、按信息技术总部要求完成应用系统、网络系统等的技术测试任务,并负责实施系统的升级、上线工作。

 6、负责分公司及营业部信息系统的应急工作,包括制定技术系统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进行应急演练、应急时按预案进行处置。

 7、按照总部下发规范要求,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分公司及营业部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并进行整改。

 8、按照信息技术总部下发的技术规范,制定分公司及营业部信息技术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流程。

 9、制定分公司及营业部信息技术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预算。

 10、负责分公司及营业部技术档案、技术数据的管理工作。

 11、负责分公司及营业部机房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设备的选型、验收、上架工作。

 12、负责操作系统、数据库等技术系统权限、口令的.管理工作。

 13、分公司及营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资格: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计算机相关专业毕业,熟练掌握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维护等计算机技术。

 2、35岁以下,1年以上证券行业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证券营业部的系统维护工作。

 3、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4、有证券从业资格优先。

 分公司岗位职责5

 1、组建并带领区域销售团队,负责区域销售工作,完成区域销售业绩指标;

 2、规划市场销售渠道,开拓终端销售网点,维护客情关系;

 3、策划区域内终端推广活动,协助客户达成年度销售任务;

 4、及时了解同行业产品市场变化情况,定期向总公司提供所辖区域的市场状况信息,为总公司的总体布局提供可靠的依据;

 5、完善分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制定各岗位的工作标准,明确其职责权限;

 6、掌握财务知识,定期进行财务状况分析,监督财务管理。

 分公司岗位职责6

 1、负责制订年度工作(经营)、经济指标制订,并组织检查落实;

 2、负责设定分公司内部机构,并制定其职责;

 3、建议任命各部门负责人,并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4、具有较强的市场预测和分析能力,定期向总公司提供所辖区域的市场经营状况信息,编制较准确的供需计划,为总公司的总体经营布置提供可靠的依据;

 5、组织制定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标准,并会同有关人员检查落实,以身作则,率领属下完成总公司的各项目标。

 6、负责定期组织对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核,负责完善培训制度,不断促使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为公司培育具有丰富创造力的人力资源;

 7、负责经济合同有关事宜的总体协调和审定,并督促合同的执行完毕;

 8、根据市场变化,及时了解同行业产品价格的变化情况,在预算内控制成本增长点;

 9、认真掌握各项业务,财务统计数据,进行财务状况分析,监督财务管理,一切费用及报表应确实过目,再予签章,严格控制不合理费用开支,严禁利用公司获取利润,设小金库等;

 10、廉洁奉公,不索贿、受贿,正确处理与政府机关各部门、发展商的关系;

 11、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处事基本准则;

 12、及时看员工思想动态,将不良倾向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

 13、对公司的资金、固定资产及一切公物具有监督管理责任。盘活资金运行,及时回收工程款,防止呆、坏帐发生,严肃财经纪律。

 14、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述职;

 15、及时处理上级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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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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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dmin
    admin 2025年01月13日

    我是平和号的签约作者“admin”!

  • admin
    admin 2025年01月13日

    希望本篇文章《国家关于液化气的规定》能对你有所帮助!

  • admin
    admin 2025年01月13日

    本站[平和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 admin
    admin 2025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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